强制休学行为侵犯了李毅同学的教育平等权。“从法律后果上看,这种侵权会影响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将使一个家庭持续贫困,损害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全面进步,乃至国家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相关法制建设亟待跟进
“肝胆相照论坛”是一家关注并维护乙肝携带者正当合法权益的乙肝公益网站,负责人之一陆军在同网友的交流中,发现大学新生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强制休学的情况,在新疆、河北、云南、四川、山西等不少地方均有发生。
在为受害者依法维权的大量实践中,陆军深切地感受到:乙肝歧视作为一种近年来集中出现的社会现象,缺乏明确的专门法律予以规范,各个相关方也都没有成熟的行为模式来应对,使得这种现象无法有效地预防。
“而且,一旦歧视事件发生后,也无法有效地干预和援助,难以得到圆满解决。”陆军表示,乙肝携带者学生被强制休学现象,关键是相关法制建设要跟上,从全局上预防这种现象的发生。
作为全国政协常委、苏州大学教授朱永新认为,应在相关法律上,将“非歧视”原则具体化。他曾提出一项提案,建议对2004年12月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具体化。希望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乙肝表面抗原属于公民隐私权,不得入学时强制进行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如违反本条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教育部门进行处罚”。
2005年1月,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将乙肝病原携带者判定为合格。王钊说:“这是一个好的迹象,也希望高校中早日消除不应有的乙肝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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