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不起这个责任,而且如果学生知道老师有乙肝,会有种畏惧感,这不利于老师的工作。另一类是劳动密集性行业,比如说内衣厂、制鞋厂、玩具加工厂,佛山南海金x袜业有限公司的招聘人员表示,袜厂目前有200多员工,忙时上班时间紧,工人的午餐和晚餐就在单位食堂统一解决,如果有了“小三阳”患者,一传染就是一大片,这个风险不敢冒,广州一玩具制造厂也表示,有的车间通风效果并不好,病毒很容易扩散,为防万一,只要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一律不收。
还有一个行业是食品,具体的操作工人不用说,就是食品企业中的文秘,也不能是“小三阳”患者。中山凯x食品有限公司的人员表示,该企业中所有的从业人员都必须有健康许可证,而“小三阳”肯定是拿不到健康证的,公司也只好说不了。
律师 拒绝乙肝劳动者没有法律依据
在现在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通行的一种做法是先与劳动者签订就业协议书,报到后体检,之后再签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上往往附有格式条款,其中之一是:“若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协议。”但另一方面,毕业生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则不得随意毁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了就业协议就等于“吊在一棵树”上了,难以另觅东家,而用人单位无条件解约无疑陷毕业生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的詹礼愿律师。
新快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无条件解除协议,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詹礼愿(以下简称“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特殊的行业,比如会接触需要特别保护的人群的行业,如果这类用人单位作出相关规定,也是可以理解的。
新快报:在三方协议中的“若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要求,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协议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詹:这类的格式条款应该公示其标准,也就是说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公开、公布,比如张贴在会议或者工作场所的显眼处,应该让劳动者知道、明白。制度是否合理是由政府来评判的,但标准应该事先让别人知道,否则的话就是无效。
新快报:用人单位在签了三方协议之后以劳动者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为由无条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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