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律师,向各部门郑重提出以下公民建言: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凡是有损学生受教育权的公共事件都应该尽快干预,尤其需要教育部高度关注涉及“乙肝歧视”的休学、退档现象的蔓延并积极地采取制度性补救和规范的措施。
由于“乙肝歧视”引发的休学、退档事件的陆续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各界都广泛关注。2006年9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和公民健康状况与受教育权工作组联合召开了“高校乙肝携带者学生休学现象研讨会”。我们作为“反歧视”的学者和律师和来自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肝炎防治专家委员会、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的专家、教授、院士一道出席了该次研讨,大家形成的共识是对乙肝病毒携带学生的强制休学、退档没有任何法律、医学上站得住脚的依据,呼吁教育部门尽快采取有关措施加以遏制。
校方对乙肝病毒携带学生要求强制休学的法律依据是来源于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节九条的规定,即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由于该管理规定有关因病休学的条文过于简单笼统,几乎赋予了校方不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限,难怪有的教育行政部门对于乙肝病毒携带学生的强制休学、退档之事表示束手无策、无从插手,有的甚至还表达了支持和认可的态度。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一位负责人对强制休学事件表态称:新疆大学的做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并没有违规;学校有自主办学的权利,让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休学回家好好休养、治疗,是学校管理的需要,是负责任的表现。
但是根据教育部2003年颁布的《高考体检标准》第一条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可见,仅仅乙肝病毒携带而肝功能正常的学生,高等学校是应该向其敞开大门的。
既然规定只有肝功能异常才受就学限制,那么我们建议:在实际的检测中没有必要进行乙肝大、小三阳的检测,直接进行肝功能检测即可。
但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是,一些学校通过滥用不受制约的自主权,变相颠覆了教育部的高考体检标准,使很多乙肝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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