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口服疫苗致男孩肢体残疾 一位出生于2000年11月的男孩,在当年12月口服了脊髓灰质炎疫苗之后,不久便出现了四肢软瘫症状。遂到某儿童医院就诊,经住院治疗,患儿的右上肢及双下肢的肌力有所改善,但左上肢仍瘫软。医院诊断患儿为:低丙种球蛋白血症,AFP恢复期。 市防疫部门采集了患儿的粪便标本进行检验,结果为:脊髓灰质炎病毒I+II+III型阳性,经权威部门鉴定为疫苗型。2001年4月,专家组为患儿出具诊断为:因免疫低下造成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对此,患儿家长认为,患儿肢体残疾,完全是因口服疫苗引起,先后花去近6万元的医药费,但患儿仍失去了生活自理的能力。于是将疫苗生产企业、卫生防疫部门一起告到当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儿虽因口服疫苗导致肢体残疾,但造成这种损害,疫苗生产企业和卫生防疫部门均不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万元和4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已明显滞后 我国最早的相关立法是1980年颁布的《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着重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1982年颁布了《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再次提及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与处理问题。之后,相继有不少地方法规或规章出台。 就目前情况看,解决此类纠纷,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突出的量裁不一现象,表明现有法规已经明显滞后了。 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势在必行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属于广义药品的范畴。参照《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笔者认为,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的生物制品,在正常接种于人体后,发生对机体有损害的异常反应。所以,它与预防接种事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如果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后果严重,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被接种人?是生产企业?还是医疗机构或国家呢? 首先,损失不应由被接种人承担。因为,公众接种疫苗是一种遵从医嘱的行为,个人通常不具备鉴别疫苗质量的能力,若出现问题,被接种人不存在过错。 其次,接种疫苗是一种强制诊疗关系,是否由国家承担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赔偿。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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